公告日期:2024-04-30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遴选、审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第二章 成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
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提名委员会委员辞职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在董事会补选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和程序;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董事会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第四章 决策与决策方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全部兼职等个人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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