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环境: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金科环境资讯
2024-04-16 18: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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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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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
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受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
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仅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
规章及《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
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
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贵公

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贵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贵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贵公司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及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及于 2024 年 3 月 23 日在巨潮
资讯网上刊载的《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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