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7
证券代码:688416 证券简称:恒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5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6 号)、《关于对XIANGDONGLU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5 号)、《关于对唐文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一)《关于对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 2022 年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等报表科目金额存在会计差错,导致公司 2022 年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多计 3 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少计 3 亿元,因此前期披露的《2022 年年度报告》中涉及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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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 XIANGDONG LU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XIANGDONG LU:
经查,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等报表科目金额存在会计差错,导致公司 2022 年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多计 3 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少计 3 亿元,因此前期披露的《2022 年年度报告》中涉及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
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你作为公司董事长,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唐文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唐文红:
经查,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等报表科目金额存在会计差错,导致公司 2022 年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多计 3 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少计 3 亿元,因此前期披露的《2022 年年度报告》中涉及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
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你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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