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维光电:路维光电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路维光电资讯
2024-08-21 19:13:38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8-22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4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以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
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职务便利操纵、指使公司实施违规担保行为。

第四条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
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

第六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
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
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
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第二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情况,除公司子公
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七)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八)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前,应获得独立董事认可的书面文件。独立董事应对该交易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 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