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2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职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
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本制度所称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董事。
本制度所称监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监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内部监事和外部监事。本制度所称内部监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监事,包含职工代表监事;本制度所称外部监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监事。
本制度所称高管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又称总裁,下同)、副总经理、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
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贡献与薪酬相对应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绩效、贡献大小及“权、责、利”相结合的因素确定薪酬;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高管人员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
况挂钩,与工作创新、提高公司综合实力相关。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由《深圳市路维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公司对独立董事每年发放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对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依据与公司订立的聘任合同领取董事、
监事职务报酬,内部董事和内部监事按照其所兼任的高管人员或其他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规定领取相应的薪酬。
第八条 公司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结构由基础薪酬、绩效年薪、长
期激励三部分组成。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九条 公司内部董事、内部监事、高管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
执行。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外部监事津贴于股东大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日期,按月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公
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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