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维光电:路维光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路维光电资讯
2024-08-21 19: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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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22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

(七)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八)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与一般要求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按公平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证券监管管理部门,根据报告回复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相关信息尚未泄露、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交所同意、暂缓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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