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弦电气”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正弦电气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
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42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500,000 股,并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86,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68,494,58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7,505,420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涉及限售股股东 3名,对应股票数量为 46,916,48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数的 54.55%,限售股
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等文件,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关于其所持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限售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涂从欢、张晓光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同)。如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第1 项所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若减持公司的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2、公司股东深圳市信通力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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