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
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
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 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 董事会通过分配股利、股权激励或者再融资(含公开发行、非公
开发行、 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十四)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五)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十九)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四)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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