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和公司网站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备案,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
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规定
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上市规则》。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司可以将招股说明书以及有关附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
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受理后至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发生重
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证券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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