钜泉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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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6: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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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依据《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滥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具备任职能力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监管机构认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前述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负责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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