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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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TCYJS2024H1155
致: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光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下称“本次持股计划”“本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下称“《独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华光新材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华光新材本次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华光新材本次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持股计划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持股计划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
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华光新材的如下保证:即华光新材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光新材本次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华光新材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华光新材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华光新材本次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华光新材本次持股计划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持股计划实施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一)华光新材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1、经核查,华光新材系由杭州华光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按照经中汇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净资产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7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
〔2020〕1533 号《关于同意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华光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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