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098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德马科技、公司 指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2 指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年激励计划
《 激 励 计 划 ( 草 指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案)》
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本次作废 指 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76.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2023 年 8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098 号
致: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德马科技 2022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2022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德马科技的股票,与德马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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