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志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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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4 15: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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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5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一节 董事会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但因换届任期未满3年的或因其他原因离职的除外。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公司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符合法定条件的任何人士经股东大会选举均可当选董事。

第三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公司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和考核4个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能。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二节 董事长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及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是推动公司提升治理水准,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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