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能: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一重能资讯
2024-05-20 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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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5 月

致: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鉴于此,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经本
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 15 时 0 分在北京
市昌平区北清路三一产业园 1 号楼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福贵先生现场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
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 658,041,7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071%(本数据与以下相关数据合计数在尾数上如果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其中:

(1)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05,45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032%,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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