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力威: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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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19: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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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0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
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五)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六)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
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以下事项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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