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源精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2023 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
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王胜、谢嘉乐
(二)现场检查时间
2024 年 12 月 5 日
(三)现场检查人员
王胜
(四)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五)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2、查阅 2024 年公司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4、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重大合同、凭证等资料;
5、查阅公司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6、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7、查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有关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普源精电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核查了公司召开的三会会议材料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谈话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普源精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普源精电核查期间的三会文件、会议记录,并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对比和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查阅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公告及合同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情况,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违规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司所在行业及市场信息,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提请上市公司关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切实可行地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同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对募集资金使用事项履行必要的程序并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切实保障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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