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2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司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罚款、解除职务等措施,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必要的验资手续,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