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8309: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
恒誉环保资讯
2020-07-01 19: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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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7-02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零年六月

中国·北京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谨致: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系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取得及持有由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E00016100C)。本所根据与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或“方正保荐”)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接受方正保荐的委托,对方正保荐承担与组织的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誉环保”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宜,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简称“《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涉及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查阅了必要的材料、文件,包括方正保荐提供的有关发行人及战略投资者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相关事项向方正保荐作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律师特此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对于
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方正保荐、发行人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级事项等事宜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评级报告中的任何数据和/或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的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各项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执业精神,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方正保荐如下保证:

1、发行人和方正保荐已经提供了为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发行人和方正保荐已提供了为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重大遗漏和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上报,并同意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方正保荐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方正保荐在其为本次发行所提交的文件中依法和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或援引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但方正保荐做上述引用或援引时,不得因引用或援引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曲解或混淆。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基于上述情形,谨出具法律意见正文如下:

一、 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根据《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方案》(简称“《发行方案》”)及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简称“《战略配售协议》”)拟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为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方正投资”)。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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