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泉物联: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鸿泉物联资讯
2024-08-29 18: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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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30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对外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要求》)及《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指使或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对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被担保人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相符);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被担保人为公司子公司除外);
(六)被担保人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
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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