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06
关于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
落实函之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一年四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1〕251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铁电气”、“发行人”或“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落实函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关于回复内容释义、格式及补充更新披露等事项的说明:
1、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2、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引用 楷体(不加粗)
目 录
一、问题一 ...... 4
二、问题二 ...... 14
三、问题三 ...... 17
四、问题四 ...... 23
五、问题五 ...... 30
六、问题六 ...... 34
七、保荐机构总体意见 ...... 36
一、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在高铁接触网产品市场占有率约 60%,在城市轨道交通供电设备市场占有率约 50%”相关测算依据及准确性;(2)体现公司技术先进性的主要产品或产品的主要指标,以及自身技术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的优劣势;(3)产品“国际领先”、“多次”应用于相关项目、“多个”项目国内第一等表述的依据及准确性;以具体产品、数量优化前述信息披露的内容。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及补充披露情况
(一)“在高铁接触网产品市场占有率约 60%,在城市轨道交通供电设备市场占有
率约 50%”相关测算依据及准确性;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二、发行人所处行业基本情况及竞
争状况/(五)行业竞争格局/2、发行人的市场地位”补充披露如下:
“根据公司统计的 2018 年至 2020 年我国高铁及城轨市场供电设备招标及中标情
况,以中标金额计算,公司在高铁接触网产品市场占有率约 60%,在城市轨道交通供电设备市场占有率约 50%。公司测算依据和方法如下:
1、公司产品体系完整,具体完整的高速铁路、非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系列接触网和供电设备产品体系,因此报告期内广泛参与所处领域内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产品和城市轨道交通供电设备的市场竞争;
2、根据公司参与或收集的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及单一来源采购等形式发布的对公司同类产品的需求金额及公司中标额统计,报告期内,公司在高铁接触网产品市场及城市轨道交通供电设备市场的占有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高铁接触网产品市场需求额 130,208.90 50,549.39 131,496.99
其中:公司中标额 79,820.17 30,520.21 74,030.12
公司市场占有率 61.30% 6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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