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恒顺维: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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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17: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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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01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会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其
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应
当在其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任职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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