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恒顺维: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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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17: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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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01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条 公司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前,
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夸大其辞。公司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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