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岹科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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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9: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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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1-23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目录


声明事项...... 3
释义...... 5
正文...... 6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6
二、本次调整相关事项...... 7
三、本次授予日...... 8
四、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8
五、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8
六、结论性意见...... 9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岹科技”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及印章真实无误,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四)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峰岹科技或公司 指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本次调整 指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对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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