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宝生物: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宝生物资讯
2024-09-26 20: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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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9-2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目录


释义 ......3
正文 ......4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4
二、本激励计划的调整 ......6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6
四、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8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8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信息披露......9
七、结论意见 ......9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特宝生物”)的委托,就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重要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法律事项以及财务、审计、股票投资价值、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标准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二)本法律意见书涉及财务、审计等内容的,本所严格按照有关方出具的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进行引用,但引用行为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三)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


(四)特宝生物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相关材料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副本或复印材料均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特宝生物及其他相关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七)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特宝生物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本所同意特宝生物在公开披露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按照中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引用及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特宝生物进行上述引用或披露时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八)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特宝生物为本激励计划之合法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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