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7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截至授予日)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除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孙黎先生外,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也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三、除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及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自愿放弃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
公司以 2024 年 9 月 25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 39.80 元/股
的授予价格向 67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9.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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