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6-05-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镭科技”或“公司”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1、保荐人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2、保荐人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通过与公司的日常沟通、现场回访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4、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具体内容包括:
(1)查阅公司章程、董事会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会议材料;
(2)查阅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等内部控制制度,查阅公司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
(3)查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明细及相关内部审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会计师出具的 2025 年度审计报告、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4)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会计师出具的 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5)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6)对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开信息查询;
(7)查询公司公告的各项承诺并核查承诺履行情况;
(8)通过公开网络检索、舆情监控等方式关注与发行人相关的媒体报道情况。
二、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基于前述保荐人开展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发现公司存在如下事项:
2025 年 12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等公告,
根据公告内容,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芯科技”)
2022 年营业收入中存在 842.65 万元收入(占 2022 年度营业收入 3.47%)确认依
据不足,导致 2022 年半年度报告至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信息不准确;公司对 2022 年度涉及 842.65 万元营业收入确认时点的会计差错
事项进行更正,收入确认时点由 2022 年度调整至 2025 年度。同时对 2025 年第
三季度报告合并利润表中的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两科目粘贴串行进行
会计差错更正。2025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2025 年 12 月 26 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4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予以立案。
2026 年 4 月 17 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11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2022 年,臻镭科技全资子公司城芯科技在与深圳睿开电子有限公司的相关交易中,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 842.65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47%;虚增利润总额 672.08 万元,占公司当
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24%,导致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 年 12
月 25 日,臻镭科技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拟决定:一、对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二、对郁发新、陈浔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三、对张兵、李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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