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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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寒武纪”)的委托,就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公司的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公司披露的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
一、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作废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作废事项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作废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寒武纪 指 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次激 指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指 《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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