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松智能: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井松智能资讯
2024-04-25 16:06:02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4-2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松智能”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度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4月24日期间,保荐代表人刘传运、叶跃祥及项目组成员对井松智能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辅以电话沟通,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二)现场检查手段

1、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人员访谈;

2、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并复印公司内控制度文件,持续督导期间的“三会”文件,查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查阅关联交易及重大对外投资相关资料等;

4、查阅和复印公司大额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5、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井松智能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井松智能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
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对公告文件内容等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井松智能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通过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场所,查阅相关制度性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并核查公司资金往来的账务情况等。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井松智能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井松智能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大额募集资金支付凭证,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并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董秘等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井松智能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已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项目组通过查阅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重要合同等,并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交流,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