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科技: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事项的公告
南网科技资讯
2026-08-28 18:43:36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6-08-29


证券代码:688248 证券简称:南网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6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事项的议案》。该授权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为实现公司治理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重大事项决策效率,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确保公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投资者长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就股份回购事项进行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具体如下:

一、授权事项具体情况

(一)授权实施回购的具体情形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政策法规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结合公司实际,决定是否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并适时实施股份回购,将回购的股份用于下列情形,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调整或变更回购股份的用途:

1.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2.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其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2. 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3.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适用情形外,若未来回购事项涉及“减少注册资本”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仍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不适用本授权。

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股份回购政策有新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董事会可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对回购相关事宜作出相应调整或决策。

(二)回购方式

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三)回购价格上限

回购价格区间上限原则上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如确需超出该上限,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

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表现,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回购股份总额上限及资金来源

回购股份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回购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要求的合法资金。

董事会将在授权范围内,结合公司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情况,审慎确定单次回购的具体金额,确保回购规模与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相匹配。

(五)办理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事项,包括:

1. 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并实施具体回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回购股票的种类、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回购用途、资金来源、回购资金金额,决定回购时机、回购期限等;

2. 根据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相关的批准、备案程序;

3. 综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股价表现等决定实施或终止股份回购方案;

4. 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5. 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办理回购股份的转让或注销事宜,对《公司章程》有关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及办理其他与回购股份相关的文件及事宜;

6. 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回购股份事项所必须的一切事宜。

二、授权期限

授权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授权期限届满后,如公司未在授权期限内启动具体回购方案或启动后未实施完毕,则授权自动失效。如公司拟继续保留该项授权安排,须重新提请股东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1. 该授权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 本次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