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工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神工股份资讯
2024-04-19 18:15:02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4-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并列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3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议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
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4 月 12 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9 日 9:15-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4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3. 根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