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灵深瞳:格灵深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格灵深瞳资讯
2024-04-26 16: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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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包括全资,下同)子公
司以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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