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688205 证券简称:德科立 公告编号:2024-019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
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相
关内容,要求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
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要求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文件要求,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16 号》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 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该项规定,
对于在首次施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
(即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第 16 号》的单项交易,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进
行调整。对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因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单项
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
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的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
财务报表项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累积影响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合并)
调整前 影响金额 调整后
递延所得税资产 14,734,455.70 314,596.82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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