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9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ANGDA(HANGZHOU)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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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213 号
二〇二四年十月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213 号
致: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正生材”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下称“《规范运作 1 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海正生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海正生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海正生材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0 月 11 日,公司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海正生材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为“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届满十五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方式及程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 14 点 00 分在台州市台州湾新
区台州湾大道 188 号浙江海诺尔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全体董事一致推举的董事兼总经理陈志明先生主持。
海正生材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8 日
上午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及 13 时至 15 时;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8 日 9 时 15 分至 15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海正生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 1 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正生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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