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是
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或事项;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他公共传
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董事会保证本
办法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董事长是实施本办法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
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及协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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