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6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占用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提供资金;
(七)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实施和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审计部、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视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如有预付款的,应予以退还。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监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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