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F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释 义
巨一科技、公司、 指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下同)
上市公司
激励计划 指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
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
行权价格 指 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
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激励计划
行权 指 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
为
行权条件 指 激励对象为行使股票期权所需满足的条件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巨一科技的委托,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巨一科技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作出的。
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巨一科技提供的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巨一科技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激励计划实施所需的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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