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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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GLG/SZ/A2422/FY/2024-1269
致: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3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上
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会议出席对象、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事项、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与电话号码,以及“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 16:0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北区
朗山一路 6 号意中利科技园 1 号 3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唐
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0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截至 2024 年 12 月 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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