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及部分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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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及部
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作为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德环境”或“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拟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的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等,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行业规范及规则指引,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的具体内容见正文部分。
第一部分声明事项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主要基于以下假设:
1.公司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一致,且事后提交的该等文件的原件具备真实性,且不存在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
2.各方在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事实的陈述和保证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牵涉的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影响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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