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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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3)第028号
致: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于召开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前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四街北投亦庄产业园16号楼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9:15至15:00。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67,309,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8%。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54,991,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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