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9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6 月)
为明确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健全监督机制,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淮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
公司监事会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行以及公司财务、内部控制、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监督权,履行诚信勤勉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股东代表监事和 1 名职工代表监
事。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应出席股东大会,接受股东的质询,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制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三)检查和监督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签署监事会文件;
(六)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就改期事宜征得全体监事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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