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医疗”或“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包括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
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分、子公司等其他主体。公司关
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应当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公司对应业务
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 财务部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并向董事会秘书上报关联交易信息,配合
董事会秘书履行本公司需遵守的披露等义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并负责协调关联交易审批等相关事项。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一)至(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上述(一)至(六)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
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十一)公司与上述(一)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与上述(一)、(二)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与(一)、(二)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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