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
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职责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除审议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如情况紧急或确有必要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上作出说明。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决定召集专门会议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
议通知。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秘书发出会议通知时,应附上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独立董事最多接受一名独立董事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独立董事未亲自出席专门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通讯
方式或通过书面材料分别审议方式召开,或者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但会议主持人应当说明具体情况。采用非现场方式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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