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废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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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关于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路科技”)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已经就安路科技实施本激励计划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
事务所关于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
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出具了《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出具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对安路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作废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 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
一致和相符。
三、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作废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所
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 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作废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正 文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实施本次作废,安路科技已经履行了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包括《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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