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20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关于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二)
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绿地中心 A 座 38 层 02 室 邮编:710065
Room 3802,ATower,Xi’an Greenland Center, Zhangbaer Road, Hi-tech District,Xi’an, Shaanxi 710065,China
电话/Tel: +86 29 8765 165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1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节 正 文......4
问题 1.1......4
问题 1.2......20
问题 1.3......32
问题 1.4......39
问题 9.1......43
第二节 签署页......57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关于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担任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2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1 年 3 月 8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西安)
事务所关于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1 年 3 月 2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陕西斯瑞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
函》(上证科审(审核)〔2021〕194 号)(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要求就相关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根据《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就《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在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