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8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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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11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议案,决定于2024年11月27日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11月12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7日14:30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锦亭北路66号三达科技园办公楼三层如期召开。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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