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源环保: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京源环保资讯
2024-04-19 21: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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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0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未超过 50%,但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若对方不能提供的,拒绝为其提供对外担保。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充分偿债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对外担保:

(一)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担保单位。

第七条 被担保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较好的盈利和发展前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或无财务状况恶化的明显表现;

(三)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并不得有超过其净资产的对外担保;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六)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八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涉及本条第二款第(四)项担保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2/3 以上通过。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担保事项属于关联交易的,按照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执行。

第九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反担保的条件或放弃反担保。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董事会有权拒绝批准。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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