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与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作为公司的专门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行为及监事会召集、召开、决议程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二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上述情形外,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侵占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三)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四)除以下情形以外,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公司保密信息: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机关强制要求;
3、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五)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公司或股东利益。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应当在股东大会选举继任监事后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监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离职,应向监事会办妥相关的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三年。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作为公司专门的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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