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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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零二零年六月
目 录
目 录...... 2
第一部分声 明...... 4
第二部分二轮问询回复...... 5
问题 3:关于福昕美国 ...... 5
问题 6:关于境外投资 ......1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于 2020 年 3 月 15 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
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于 2020年 5 月 31 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0 年 6 月 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287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对审核问询函中所涉中国法律问题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本所现就审核问询函中所涉中国法律问题,在《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应作出回复及补充披露。
第一部分 声 明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之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特别声明或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需补充部分发表法律意见,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修改,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上如与前述法律文件存在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作修订部分,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任何歧义或曲解。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报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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