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主体的负责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含分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和其他主体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主体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交由证券部归档保管,上述归档资料保管期限为自归档之日起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或指定对接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给公司证券部;
(二)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同意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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