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及授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述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及第(四)项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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